1、對刑事案件等現行違法犯罪人員,有權抓獲并扭送公安機關。
2、對發生在工廠內的刑事、治安案件,有權保衛現場,保護證據,維護現場秩序以及提供與案件有關的情況,但無現場勘查的能力。
3、 依照本工廠的規章制度規定,勸阻或制止未經許可的進入工廠內的人員、車輛。
4、對出入工廠內的人員,車輛及其所攜帶、裝載的物品,按要求進行驗證檢查,但無人身檢查權。
5、進行工廠內安全防范檢查,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。
6、遇到有違法犯罪人員不服制止,甚至行兇、報復的,可采取正當防衛,但不得涉及無辜人員或不當防衛。
7、 對非法攜帶槍支、彈藥和管制刀具的可疑人員有權進行盤查、監視,并報告當地公安局或相關部門處理。
8、對有違反廠紀廠規行為的人,進行勸阻、制止和批評教育。
9、制止工廠內的違法犯罪的行為。
10、對有違法犯罪的嫌疑人,可以監視,并向公安機關或治安辦報告。但無偵查、扣押、搜查的權利。
11、監督進出廠員工配戴廠證。